從數位到真實世界,定義音樂 NFT 的所有權

摘要:今年說到音樂 NFT,盡是些天價銷售數字的頭條新聞,但真正銷售出去的是什麼東西呢?經過與律師討論、解析音樂 NFT 合約之後,我們發現合約中幾乎沒有詳細解釋 NFT 的「所有權」,甚至有許多自相矛盾的陳述,更不用說藝人和平台要如何負責兌現對買家的承諾了。藝人希望合約簡單明瞭,但全球音樂著作權生態卻十分複雜,這個本質上的矛盾造成了教育與溝通之間的鴻溝。

過去的兩個月裡,Water & Music 社群針對音樂與 Web3 的現狀,完成了一份共同研究報告,報告共有五個部份,你正在閱讀的是第一部份。我們會於文末列出在這項音樂 NFT 法律議題的研究過程中參與貢獻的人名、依分工類型排序,也會列出我們在研究過程中註解過的合約清單,以及關於音樂與 Web3 規範的歷史資源集。

本研究報告第一部分討論了高速發展的生成式音樂 NFT 市場。想了解這份報告發表的最新動態及完整的社群貢獻者名單,請上 stream.waterandmusic.com


去年音樂 NFT 銷售額超過 8,000 萬美元,在音樂產業引發了盛況空前的區塊鏈技術研發與實驗浪潮。音樂 NFT 的主要擁護者大力讚揚去中心化的基礎架構,認為它可免除音樂產業中根深蒂固的中間人,進而淘汰傳統唱片廠牌、表演權組織(PRO)與其他既得利益者。取而代之的是,新一代藝人與創作者將能保有絕大多數努力的成果。

但在爆炸性的營收成長與炒作背後,驚人的是人們對於購買音樂 NFT「究竟」買到的是什麼仍一知半解、充斥錯誤資訊,也不清楚在法律層面上,這樣的技術是否真正「解決」了錯綜複雜的音樂著作權基本問題。

儘管歷經超過五年的研發與投資,愛好者與投資人為音樂產業投入的區塊鏈解決方案,白皮書總計多達數百頁。早在 2015 年,藝人與開發者就在嘗試運用區塊鏈來解決音樂產業的龐大問題,上至過時的法律協議、不利創新的過時複雜著作權法,下至創作者貢獻度的計算、即時授權分潤費用等困難問題(更不用說權利金的大餅早就一直在縮水)。

在早期,人們認為區塊鏈將是音樂產業的 B2B 解方。它提供去中心化的帳本,以更透明的方式紀錄音樂權利與所有權的後設資料(metadata);並運用「智慧合約」(smart contract)完全做到驗證與自動分潤。在 2015 到 2018 年間,許多新創公司和專案誕生,企圖為全球音樂產業建立去中心化的授權與金流支付體系,譬如區塊鏈公司 ConsenSys 推出的 Ujo Music、JAAK、伯克利音樂學院(Berklee)與麻省理工學院(MIT)聯合創立的開源音樂計畫(Open Music Initiative)。

但事實證明,多數專案的願景過大,加上一方面要遊走於傳統的產業政治,一方面又要說服競爭對手向業內分享權利資料庫,這種壓力把它們擊垮。傑克史派隆(Jack Spallone)是 HIFI Labs 加密部門主管,曾任 Ujo Music 專案負責人,他最近在 Water & Music 的推特語音平台上這麼說:「我們曾經試圖與現有的產業合作,使其體制現代化。」他話鋒一轉:「要是以為這樣就可以在全球的音樂目錄上註冊、用程式自動授權,那可能就天真過頭了。」

快轉至五年後的今天,區塊鏈產業已汲取過往教訓,尤其反映在 NFT 上。大多數音樂 NFT 的相關發展,不只著眼小規模(僅涉及個別藝人、買家在 100 名以下),不再試圖將成千上萬的歌曲紀錄到區塊鏈上,也不再將傳統的法律架構照搬到 Web3 裡,而是更專注於為音樂從頭打造全新的經濟模型。

基於這種新興典範,該如何大規模運用區塊鏈到音樂產業,似乎有兩種迥異的理念:

  1. 將傳統音樂產業結構納入 Web3。
  2. 與過往切割,創造全新的體系。

這是二選一的單選題。任一路線都需要大規模運用到產業裡,才足以產生真正的影響力。這是一個很關鍵的問題,生態系裡每一位從業者都要做出理念的抉擇。但我們還要問,目前已投入 Web3 領域的人該做些什麼?他們該注意哪些法律議題?

在本文中,我們請教了幾位律師,並解析了超過 40 頁的音樂 NFT 專案合約內容,以思考前述兩種理念在當今產業中如何發揮作用(完整的合約解析清單,請見文末附錄)。過去幾年來,已經有許多對於音樂 NFT 法律議題的理性討論和抽象辯論,我們則希望基於更具體的合約推動進一步的討論,這些都是目前收藏家與投資人在知名 NFT 專案中實際見到的合約。我們會特別點出至今仍然常見的主要法律漏洞與警訊,並說明這些漏洞在短期中如何影響藝人與粉絲,結果可能有好有壞。

免責聲明:本文作者並非律師,內容僅為傳達一般資訊。本文內容並非法律建議或觀點,在任何情形下均不應視為法律建議,且有可能無法反映法律進展現況。本文之資訊不應成為任何行動之基礎(我們絕不承擔任何基於本文之作為或不作為所產生之法律責任)。有關特定法律問題,應尋求專業律師建議。


著作權基本概念:何謂「所有權」?

從法律角度來說,所有權是個簡單的概念:即誰擁有某個財產的某些權利,智慧財產也包含在內。然而,音樂的所有權要複雜多了。

一般來說,開放的智慧財產會帶給社會利益,但發明者與創作者需要擁有作品最初的排他權進行對價(法律術語,指雙方當事人之間透過金錢或商品形式建立的利益)才能持續從事發明創作,智慧財產權則嘗試在兩者間取得平衡,以促進其發展。最常見的智慧財產權包含商標、著作權、專利與營業祕密,但還有許多其他的類型。當涉及公眾人物時,姓名權、肖像權、公開權有時也會一起討論。雖然近期的 NFT 專案也涉及許多商標和公開權議題,但就本文目標而言,了解著作權的基本概念會是最有幫助的。

著作權是一種排他權,意即賦予著作權人重製或散布其創作的專屬權利。音樂著作權特別之處,在於錄音作品中有多項著作權,包含音樂著作(比如樂譜)權、錄音著作(即音樂著作經過錄製而成的特定版本)權、於公開場合演出音樂著作或播送特定錄音版本的權利(即「公開表演權」)。因此根據不同的使用情境,包含:一、播放錄音著作;二、複製一首歌曲;三、散布或播送一首歌曲;四、配合影像內容同步播放歌曲(例如 Netflix 節目),需要向擁有這些著作權的多個單位分別取得不同或多種的授權。

可想而知,牽涉到音樂著作權的議題向來十分複雜。比如披頭四的全作品權利曾數次易手,還一度為麥可傑克森(Michael Jackson)買下;泰勒絲(Taylor Swift)試圖從前東家和投資人手中奪回自己錄音著作的權利;還有某位曾獲普立茲獎肯定的記者,擅自列名為數百首歌曲的共同創作人。許多重大的音樂著作權在轉手過程中,或多或少都出現爭議,凸顯了單一作品卻由多方擁有不同著作權的系統性缺陷。

NFT 是否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些缺陷?它雖然可能為藝人帶來一定程度的好處,區塊鏈也確實有助於建立更透明的分配機制(前提是資料正確),但這些技術無法徹底解決音樂產業裡複雜的所有權問題。

瑞德史密斯律師事務所(Reed Smith LLP)合夥人蘇菲古森斯(Sophie Goossens)是這麼解釋的:NFT 帶來的是一種替代性所有權,意即透過合約來界定所有權。由於數位檔案並非法定財產,也就不存在數位財產的法定所有權(譯註:由於數位檔案可自由複製的特性,無法經由二次銷售移轉所有權,因此數位內容銷售都是「授權」而非「移轉財產所有權」的概念),不過買賣雙方仍能經由達成合意使上述的財產及權利存在。古森斯認為,智慧財產的所有權,在過去只有實體物品和智慧財產權兩種,NFT 以替代性所有權的形式成為第三種。其結構大致如下:

  1. 創作者擁有智慧財產。
  2. 真實世界擁有實體物品。
  3. 區塊鏈上的 NFT 所有者藉由合約而擁有替代性所有權。

換個方式來解釋,像這幅被《紐約客》(New Yorker)退稿的漫畫形容得相當到位(致各位《魔戒》粉絲,我們先假想魔王索倫把魔戒賣給了佛羅多,但仍擁有其智慧財產權):

(你雖然不能擁有實體的魔戒,但你可以花錢讓自己在分散式資料庫上成為魔戒的擁有者。)

儘管 NFT 是一種新的所有權,但是區塊鏈上的紀錄無法改變原始作品的所有權。任何的改變依然需要在真實世界中經過法律認證,尤其當音樂 NFT 的取得可能伴隨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利或權利金分配時更是如此。包括布勞(3LAU)、小幫浦(Lil Pump)、萊拉(Lyrah)、菲麗緹(Vérité)、雅克格林(Jacques Greene)、丹尼爾艾倫(Daniel Allan)在內的一些音樂人,在 NFT 銷售與群眾募資時都實驗過把串流權利金分潤作為 NFT 的主要用途,並為一般粉絲精簡了合約條款裡的法律用詞。

我們針對一些可作權利轉讓或權利金分潤的 NFT,詳細分析了其合約細則,卻發現法律上音樂著作的所有權和區塊鏈上記錄的所有權之間,顯然大家理解上存在巨大的差異。也就是說,我們分析過的所有音樂 NFT 合約,極少著墨於細節、敘述中經常自相矛盾,尤其把替代性數位財產所有權與真實世界的智慧財產權混為一談。如果只是一次性實驗,或許還情有可原,但音樂產業若要大規模採用區塊鏈架構,把這些概念混為一談就可能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


警訊一:事情遠比想像中複雜

在許多當今音樂 NFT 合約中,藝人可能想利用區塊鏈技術以追求簡單直白,尤其可以用來提供原創者更理想的對價、或為多位利益關係人建立更透明的分潤機制。但等到你向律師洽詢實務作法時,就會發現其代價是無法精確描述智慧財產的所有權與控制權。儘管一般來說,簡單直白的確是一項目標,但太過簡化的合約反而可能帶來麻煩。如果藝人想在音樂產業中讓作品盡可能產生利益時,更會遇到這樣的問題。

以萊拉的歌曲〈Taken〉的 NFT 合約為例,它是透過 CreateOS 平台產生的:

綠色方框中的第一句話寫著:「只要持有此 NFT,你就擁有母帶的 25%,意即你將從 Spotify 和 Apple Music 這類平台獲得這首歌 25% 的串流權利金分潤。」但這句話是錯的。即使你擁有母帶的 25%,也不代表你就擁有 25% 的「所有」串流權利金。你還要想到其他類型的著作權利人,他們在這首歌都有不同的所有權,也都會收到權利金。這是一項相當明顯的錯誤,凸顯出這種簡式合約必須基於彼此誠信才能成立。相較於簽進大型唱片公司的藝人,新興藝人的著作權還未分散於不同法律實體,藝人與粉絲之間還維持相當程度的互信,實行起來會較為容易。

藝人公開將不同類型的音樂所有權或著作權混為一談,無論是有意或無意,這樣的案例比比皆是。2021 年初,雅克格林將一個 NFT 連同其詞曲版權一併出售。然而,這並非真正移轉了所有權,根據未上鏈的雙方合約記載,他的原意只是給予買家可以獲得分潤的權利。另一件類似的案例,英國歌手于基(Eugy)在「小夜曲」(Serenade)平台上發行名為「你的觸碰」(Your Touch)的 NFT,允許買家在他的歌曲〈我的觸碰〉(My Touch)混音版上錄製一段主歌。一旦〈我的觸碰〉在所有串流平台播放次數總計達 1,500 萬,該 NFT 的擁有者就能獲得該曲混音版 25% 的串流權利金分潤。然而,根據于基的 NFT 相關條款,這些權利並不會讓真實世界的智慧財產所有權易手。

就連許多音樂 NFT 平台,似乎也對於歌曲中不同類型的著作權缺乏基本了解。舉例來說,小幫浦在投資平台「共和國」(Republic)上為 NFT 發行募資,該登陸頁即告訴投資人「你將獲得母帶可能收益的分潤」,接著展示這張圖:

我們在為這項發行內容進行註解時,社群成員強納森拉爾(Jonathan Larr)指出這是相當令人憂心的問題,因為這些列出來的收益來源不只產生母帶權利金,也有音樂著作的權利金。他表示:「互動式串流會同時產生錄音與音樂的權利金,下載產生的機械重製權利金則歸音樂著作權人,影音同步則視實際使用內容決定是支付母帶還是音樂著作權人。我從一開始就擔心,這些平台在使用這些術語時不夠精確。」

當涉及單一的一對一 NFT 或獨立藝人時,這些細微差異可能沒那麼重要。但想像一下,要是超過 1,000 人都能從一首歌裡獲得串流權利金分潤、或 NFT 的歌曲為多人共同創作、或主流廠牌藝人(其所屬廠牌很可能擁有母帶專屬權利)也想要發行音樂 NFT,會發生什麼事?要是代表權利金分潤的 NFT 在二級市場轉售呢?要是藝人錄製新的母帶(比如泰勒絲)呢?更別提「所有權」在每個國家的著作權法與大眾觀念裡大不相同。再進一步想想,要是某藝人被其他藝人指控侵權,你作為 NFT 擁有者,是否也要為其損失負起 25% 的責任?如果你買下 NFT 時,認為自己「擁有」它,那區區權利金滿足得了你嗎?你難道不會想創作衍生作品、重新混音、甚至擁有控制作品的權利?

以共和國平台與小幫浦為例,假設你身為 NFT 的投資人,由於並未收到合理的權利金分潤,因而想對藝人提告。要是一開始的資訊說明就不夠精確,法院該如何正確裁定他們應獲得哪些權利金?一旦法院無法做出裁定(比如是否同時包含母帶與音樂著作權利金),那起碼都要就合約起草人的意圖提起複雜訴訟。法院有可能輕易決定他們是否同時能夠獲得這兩種權利金。

這樣你就明白,事情可以一瞬間變得很複雜。顯然,區塊鏈上的智慧合約就算具有我們先前描述的各種好處,仍不足以應對複雜的全球音樂著作權生態圈

值得一提的是,NFT 創作者與買家、投資人之間的關係,類似於傳統唱片公司和音樂人之間的關係。但這裡不是負面意涵,畢竟投資人確實有助於音樂人的生涯發展。或許真正的解法不見得要改變創作者銷售 NFT 時附帶的權利,而是確保買家清楚了解他們買到什麼權利、以及究竟能如何從這些權利中獲益。


警訊二:缺乏金融監管和責任歸屬機制

智慧合約是一種當預設條件滿足時會自動執行的交易協定,它會在去中心化的數位公共帳本上建立 NFT 相關的所有權。然而如前所述,真實世界的所有權並不會因此自動履行。因此,至少在音樂產業裡,可以說這些合約並不「智慧」。

這樣的話,如何確保目前眾多音樂 NFT 附帶的承諾一定會履行?尤其是關於所有權或投資回報的承諾?我們如何確保藝人實現這些承諾,而不僅僅是基於彼此的信任關係?(換句話說,怎麼確保他們的 NFT 不會變成一場騙局?)

「我們需要追蹤藝人與粉絲的互動,確認他們是否真的提供應有的獎勵。」丹陶霍爾(Dan Tauhore)接受我們採訪時表示。他是去中心化自治組織「MODA」的成長主管,該社群計劃開發 Web3 工具,讓藝人得以保有其音樂的完整控制權。換句話說,NFT 所承諾的數位或實體利益履行狀況,將成為衡量藝人發行 NFT 是否成功的關鍵指標。

但在大多數我們解析的合約中,連最基本的產品交付或退貨資訊都少得驚人。例如,多數合約幾乎不會交代這些大規模投資型 NFT 將如何支付其權利金營收分潤(比方說採用何種加密貨幣或穩定幣、多久支付一次、分潤會空投到收藏家的錢包或是需要透過連結主動提領、誰來負擔交易礦工費等等)。這可能是因為整個流程難以解釋清楚,或是現今尚未存在足夠方便流暢的工具,但這些仍是不應輕忽的重要細節。

這不僅是著作權法無法完全適用於區塊鏈相關技術、或數位檔案的權利交付問題。專案創始人、律師和監管機構都提出過許多疑問,希望釐清 NFT 及一般類型的代幣是否應被歸類為證券

法院要裁定一件事是否為「投資合約」並適用相關之證券法律時,會以 1946 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訴訟案中的豪威測試(Howey Test)為基準。目前尚未確定該測試是否適用於區塊鏈相關應用,也不清楚該以何種方式進行,因此創作者應依據具體行為事實尋求法律諮詢。以下問題將會特別被提出討論:

  1. 該代幣的具體內容是什麼?是所有權、還是其他權利的移轉?
  2. 在宣傳過程中,該代幣是否被包裝為基於他人努力的一種投資行為?

近期的音樂 NFT 發行能明確回答這些問題嗎?讓我們來看看作曲家極限工作狂(Junkie XL)2021 年 6 月在「放大 X」(AmplifyX)平台發行的 NFT。該次 NFT 拍賣的「贏家」可以與極限工作狂合作,以他們的人生故事創作歌曲──由 NFT 所有者提供意見,極限工作狂負責創作 20 分鐘長的曲子。放大 X 平台的座右銘明確指出,買家(他們的用詞是「贏家」)是對藝人「投資」,但 NFT 實際的使用條款僅提及授權,不包含所有權的移轉。使用條款第七條提到,得標價格若超過 25 萬美元,則可能移轉所有權,但看起來贏家對於該作品的權限和買一張 DVD 大同小異。換句話說,就算真的擁有 NFT 這樣一項數位商品,也只是拿到「基於贏家人生經驗創作的歌曲」的未來授權。這樣的合約用詞可能是一項警訊,但實際上這樣的 NFT 在豪威測試中應該不會被歸類為證券。

另一方面,音樂 NFT 平台「瓊花」(Opulous)與共和國共同創造的證券型 NFT(S-NFT)看起來就是一款專為投資使用的工具。他們的公告寫著:

NFT 作為證券工具,能提供藝人全新的機會。證券型 NFT 專為有效分配權利金到投資人加密錢包而設計。」

第一份證券型 NFT 由饒舌歌手小幫浦發行。然而當我們檢視其合約內容的寫法,會發現以下文字:

本次發行與證券皆未於美國聯邦或州政府登記,意即相關監管政策並不適用於本公司。」

瓊花平台是否應該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登記這個證券型 NFT?跟其他加密貨幣相關的監管問題一樣,目前缺乏共識。一般來說,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角色,是透過監管機制來保護投資人。古森斯和一些律師則認為,重點不在於商品是否在區塊鏈上銷售,而在於該商品(可能為證券)是否為可替代、被動的金融資產。NFT 定義上就是不可替代,但其他類型的代幣或協定(例如社交代幣)則是可替代的。

雖然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可供參考,但看來監管機構必然會在某個時候開始介入。至於是五年還是十年內?這固然取決於發展的速度,更重要的還要看私人訴訟案件數量是否增加。

特別要強調的是,由於一般人對音樂著作權的權利金分潤流程毫無概念,這往往使得許多散戶投資人完全不明白自己買到的東西代表多少權利金。以布勞在「皇家」(Royal)平台上發行的〈最壞情況〉(Worst Case)歌曲 NFT 合約為例,他將隨選串流的權利金免費發行了 333 份「轉讓份額」給收藏家,意即每一份最終僅代表該首歌曲串流授權金的 0.15%。然而,這些 NFT 在「公海」(OpenSea)平台上的地板價就高達 3.25 以太幣,在本文發表時約值 1 萬 4 千美元。如果要讓〈最壞情況〉的權利金對得起 3.25 以太幣的投資,其串流次數將會是個天文數字。因此該 NFT 多被認為是短期投機資產,較不具長期效益。

具有權利金分潤功能的 NFT 能隨時在二級市場轉售,這是否會造成散戶投資人的風險?假如藝人依 NFT 銷售慣例,在後續轉售中保留分潤權利,那就是額外要考量的問題了。相比之下,小幫浦在共和國發行的證券型 NFT 則聲明他們符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第 144 條規定,可豁免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常規申報要求,該規定通常用於種子募資、員工或管理階層的股票福利。只是依照這樣的規定,投資人必須持有證券型 NFT 長達 12 個月,對於快速變化的幣圈來說可能度日如年。

關於 NFT 發行牽涉的智慧財產所有權,目前已有幾個訴訟案例。洛克斐勒(Roc-A-Fella)唱片公司曾發出聲明,指其共同創辦人戴蒙達許(Damon Dash)無權販售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即傑斯(Jay-Z)專輯《合理懷疑》(Reasonable Doubt)的 NFT。在法庭文件中,該公司解釋,達許雖持有該公司 1/3 股份,但這不意味著他可以擅自出售公司資產。NFT 或許只是個數位物品,但當它涉及著作權移轉,很容易就與真實世界的法律產生衝突。另一件類似的案例,當導演昆汀塔倫提諾(Quentin Tarantino)將《黑色追緝令》(Pulp Fiction)劇本鑄成 NFT 時,米拉麥克斯影業(Miramax)隨即介入並提起訴訟。問題不在 NFT 本身,而是塔倫提諾導演所擁有的電影相關權利,是否可延伸至 NFT 這種新技術。也就是說,這項爭議關係到權利的利用,塔倫提諾導演在鑄造《黑色追緝令》NFT 時,立即牽涉到米拉麥克斯影業所擁有的產品了。

在音樂的智慧財產方面,即使是一首歌曲也涉及許多種著作權與多位著作權人,這種權利利用的不確定性只會更加嚴重,甚至不需要 Web3 將此問題暴露出來。這些早期的合法性測試只是冰山一角,它們將促使監管機構運用既有法律、提出修法,以便在真實世界中應對這些新型態的「所有權」。


結論:改良合約之道

目前音樂與 Web 產業主要集中於為藝人和粉絲提供小規模的解決方案。只需要簡單的說明文件,就能協助他們探索新的粉絲支持與雙方互動模式。如果藝人能透過銷售 NFT 賺得足夠金錢來養活自己、繼續創作,那就成功了。

然而,音樂智慧財產因其複雜結構,無法提供簡單解決的框架。藝人渴望簡單直白,他們的作品卻處於複雜結構裡,這之間的緊張關係讓我們定義出當代音樂 NFT 領域中的兩項警訊:

  1. NFT 合約中,以簡化的用詞取代對於附帶權利精確且全面的描述。
  2. 合約中明顯缺乏具體說明其 NFT 為投機或行銷工具。

那麼,我們現在可以為音樂 NFT 合約做出什麼具體改良呢?

首先是教育和溝通。許多藝人沒有意識到著作權有多複雜,當然許多粉絲更是這樣。音樂人和創作者需要更加坦誠說明他們的承諾、以及實行的計劃。透過 NFT 投資喜愛藝人的粉絲,則需要瞭解這可能不會有潛在的好處,即使有些新聞稿對此誇大其辭,但這裡頭確實沒有暴富機制。

除了溝通,還需要建立更精楚的機制,讓粉絲能監督音樂人和創作者履行 NFT 附帶用途的承諾。這需要明確定義用途和兌換的方式。如果它包含任何未來營收形式,我們就需要更清楚的說明,包括營收的真正來源、是被動收入或需要 NFT 買家主動參與、以及將來營收權利易手時的處理方式。

區塊鏈為基礎的解決方案可以讓上述解決方案更加容易,因為其函數型的架構可以直接觸發 NFT 的附加用途。但問題本質還是在於所有權、以及所有權的確認。那就是我們在 Web3 的音樂領域遭遇到最根本的難題。

一方面,確實有人更偏好高風險、更熱衷嘗試新興技術和商業模式。比如先前提及的去中心化自治組織 MODA,他們上個月推出了自己的代幣,卻連開發目標都不清楚。

另一方面,有些人則希望將整個傳統音樂產業上鏈,並熱衷於建立廣泛適用的 Web3 標準。問題在於,交易音樂 NFT 的新案例層出不窮,很難想像有何標準可言。音樂與 Web3 領域資深人士喬治霍華(George Howard)曾推出「歌曲自有」(The Song That Owns Itself)計劃,他在採訪中告訴我們,他強烈相信「標準是建立在既有交易基礎之上……尤其在這種全新的產業方向上,這些人怎麼會傲慢到以為自己瞭解消費者想怎麼尋找和使用這些資源?」

該由誰負責設立產業標準,或許存在不同意見。例如比起只發行一個 NFT 的單一獨立藝人 ,MODA 或皇家在音樂 NFT 領域的角色就有所不同。

儘管如此,他們都希望能從 NFT 附帶的替代性所有權中獲益,只是我們一再看到它們與真實世界所有權發生衝突。因此,我們應該更正式推動替代性所有權成為創作者和 NFT 擁有者的可能營收來源。為了讓音樂與 Web3 的體驗能長久發展下去,我們需要建立這層全新的所有權,作為未來音樂產業法律結構的核心要素


本文貢獻者

Cherie Hu(A、B、D)
Maarten Walraven(A、B、D)
Yung Spielburg(A、B、C)
Levi Downey(B、C)
Jonathan Larr(B、C)
Jillian Jones(B)
Brandon Landowski(B)
Brodie Conley(C)
Joshua Glazer(D)
Dan Smith(E)
Ana Carolina Laurindo(F)
Jack Spallone(G)

(A)研究專案負責人(B)作者/編輯(C)合約主要解析者(D)採訪者(E)其他合約解析者(F)視覺設計(G)提供資料成員

附錄

Water & Music 合約解析

音樂後設資料與合約標準的倡議與白皮書史料


本篇文章由 Water & Music 授權翻譯繁體中文版,原文請見 stream.waterandmusic.com

翻譯:Denken Chen
審校:Brien Joh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