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人為串流拉業績,給他們底薪應該不為過
《2024 年度音樂人生活工資法案》送交美國眾議院審查,它有可能帶來什麼影響?
對於關心音樂產業的人來說,本月的美國國會特別熱鬧。
首先是封殺 TikTok 一案再度搬上檯面,而且以壓倒性多數在眾議院過關,如今送交參議院討論。
這案子的發展很有趣。比方說,拜登事前竟然在 TikTok 開了競選宣傳用的帳號,這讓 TikTok 錯估情勢,以為總統站在他們那邊──殊不知拜登根本就主張字節跳動在美出售 TikTok 業務。
又比如,TikTok 仿照其他科技巨頭的作法,請求使用者群起向議員施壓,反倒坐實了「TikTok 會干預美國政治」的指控。還有還有,一間公司規模大、有影響力,當然不能說是壞事,除非你是中國公司。
一年前我們已經討論過此事可能的發展,在此不贅述。畢竟,TikTok 此刻正在華府極力遊說,料想不會輕易過關。除了有議員以言論自由為考量持反對意見,2020 年於總統任期內曾對 TikTok 施壓的川普也倒戈,表示封殺 TikTok 可能反而對 Facebook 有利(他如今認為 Facebook「才是人民的真正敵人」!)如果現階段有什麼事你一定得知道的事,那就是TikTok 是全球流行音樂非常重要且有效的行銷和新秀發掘管道,一旦它的業務出現改變,也將嚴重影響音樂產業的運作。
對於許多台灣音樂人來說,TikTok 是個蠻遙遠的話題。今天真的要談的另一項法案或許更為切身,那就是音樂人的生計。(以下我會交替使用「藝人」和「音樂人」,基本上可以視為同義詞。)
我們過去用許多篇幅探討了串流經濟,以及音樂人在當中的處境。如果把一首首歌曲直接看作商品,它的問題圍繞在「陳列方式」、「定價結構」、「通路」、「消費方式」等多個面向。我這裡就不再花時間說明,但你可以試試看能否想起每個面向各有哪些問題,當作練習。其中「定價結構」或許因為更有機會改變,是最常被拿出來抨擊和檢討的一環。
音樂串流的商業模式很特別。想像音樂人是供應商,串流平台是商店。正常的商店,賣不好的商品是會被下架的,但是沒有人聽的音樂不會被下架。對於多數音樂人而言,音樂無法被聽到比無法賺到錢更糟。他們心甘情願就這樣放在架上,等待有緣人到來。
影視串流就完全不一樣,平台必須為每一部上架作品預先支付一筆版權費用。如果乏人問津,到期就會解約;若是平台自行投資,播到一半可能腰斬。但對影視團隊來說,至少都還拿得到(一部分)費用。音樂人可以做給自己爽就好,但影視團隊就算拍的是理想和興趣,考量到龐大的製作和人事費用,都還是得想辦法賣個好價格。
這個差異也造成了音樂和影視串流在量級上的差距。看看音樂串流平台的廣告詞吧。Spotify 說:「……讓你盡情收聽數百萬首歌曲,無廣告干擾。」Apple 說:「在 Apple Music 上聆聽數千萬首歌曲、觀看音樂錄影帶和體驗現場表演。」KKBOX 說:「破億首歌曲,任你盡情探索。」無論這數字喊多高都無妨,因為上架的歌曲只要沒人聽,就不用付錢。
一首歌曲不管有沒有人聽,它的存在本身已構成平台的賣點。平台可以為了行銷理由,利用這些歌曲的特性隨意打包販售、做成套裝或福袋。就舉個較極端的例子:有些平台歌單的設計是用歌名玩哏,而非曲風或聆聽情境。這類歌單會讓人覺得有趣,但可聽度很低。換句話說,平台利用了這些歌曲做行銷,但難以回饋真正效益(金錢)給這些歌曲的供應商。從結果來看,供應商有時比較像平台的業務,到處叫人來平台消費,只是他們連底薪都沒得領。
當然,這麼說有些偏頗,平台行銷的確幫了許多歌曲走紅。只不過,得到眷顧的終究是少數,大多數歌曲不紅也就算了,在現行定價結構下也賺不到什麼錢。《Trichordist》網站統計 2019–2020 年資料,得出全球音樂串流每次播放平均為音樂人賺得 0.00173 美元,這些錢還得分給唱片公司等利害關係人。假設一位音樂人不跟唱片公司簽約,住在紐約或加州這些熱門地點,他每個月至少要累積 1,387,283 次串流,才能賺到拿最低時薪 15 美元的打工仔同等收入。如果他住在台灣?那至少也要有 497,566 次才能賺得等同法定每月基本工資 27,470 元。
在讀這篇文的音樂人,你一個月平均幾次串流呢?
我們在〈音樂串流現況體檢〉一文中,討論過幾種可能改善定價結構的不同分潤模型。這些概念都很有想像空間,但要等到串流平台付諸實行恐怕緩不濟急。因此美國專門為音樂人爭取福利的組織「音樂人相關同業公會」(United Musicians and Allied Workers,簡稱 UMAW),本月初就與眾議員特萊布(Rashida Tlaib)、鮑曼(Jamaal Bowman)聯手提出《2024 年度音樂人生活工資法案》(The Living Wage for Musicians Act of 2024),為的就是要從立法著手,在難以鬆動的定價結構中敲出另一扇門。
法案內容很短,使用的英文也不難,有興趣可以自己看看。我認為,這項法案的背後概念是這樣的:
- 目前的串流收益已經僧多粥少,還要分給平台、廠牌到藝人這麼多層結構。與其重新分配,不如直接增加收益。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提高末端使用者的訂閱費用。既然是用法律規範,就可以要求平台一起漲價。
- 但是漲價後如果還是要層層分下去,恐怕幫助也不大。所以必須產生另外一種分配方式,讓新增的收益能夠越過中間人,直接進到藝人口袋。
- 至於藝人彼此之間的分配是否要重新設計?這點可能沒有具體的共識。只能先依現行的播放次數比例做計算。
- 此外,這項法案的目的是為了幫助弱勢藝人,因此必須對接受新增收益的設定資格上限。
化為具體的做法,是這樣的: